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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門縣資金需求開發商優惠縮水被判雙倍退定

信貸房屋借款缺錢急用哪裡借錢

  南方日報訊 (記者/陳捷生 通訊員/馬遠斌 鐘紫薇) 看樓時答應有優惠,交納定金後卻不認賬。方先生憤而起訴某年銷售規模達數百億的房地產開發商,要求雙倍返還定金1萬元,獲得東莞(樓盤)兩級法院的支持。經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強制執行,11月13日,方先生順利拿到2萬元。法官提醒消費者,即便面對大開發商,也要註意時刻收集證據,並盡量將對方的口頭承諾寫入認購書,才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。

  2012年12月30日,國內某房地產十強企業在東莞市塘廈鎮開盤售樓。售樓小姐在售樓部向方先生提供瞭一份價目表,方先生相中的房屋優惠價顯示為59.9萬元。次日,方先生交納瞭1萬元認購金,對方約定在簽訂認購書時此款項將轉為定金。

  2013年1月2日,雙方簽訂認購書,書面約定如果可以在當月12日前簽訂買賣合同,則可享受購房券等4項優惠,但認購書上未書面列明優惠券的數額。"當時,售樓小姐口頭承諾給我5000元優惠券。而且將這4項優惠全用上,房價才能滿足59.9萬元的總價。"方先生說,"但10日那天,房產商要我重新簽一份認購書,將購房券優惠降低為2000元,總價則變為60.2萬元,我沒答應"。

  今年1月12日,方先生來到售樓部,要求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。但售樓小姐隻答應給2000元的優惠,否則預付定金不予退還。感到受騙上當的方先生隨即投訴,並多次與售樓經理協商未果。

  庭審中,開發商確認曾向部分購房者派發優惠券,但方先生並未獲得該項優惠,無論是書面還是口頭。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方先生主張的5000元優惠券與價目表購房總價為59.9萬元相一致;此外,如果方先生不享受該項優惠,開發商應將優惠條款劃掉;最後,根據合同法規定,在雙方對格式合同的條款有爭議時,對於爭議內容應作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即開發商的解釋。

  一審判決後,開發商不服並提起上訴。8月9日,東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。



新聞來源http://cs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3-11-18/08433731116.s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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